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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正本)

更新时间:2024-03-14 18:50:52作者: 利来资源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节约世界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省属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准。

  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城区、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珠江三角洲建制镇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同一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公司应当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施工公司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主管机构收到施工公司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与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相同。因第五条许可的情形之一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主管机构应当终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