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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现浇混凝土整体的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更新时间:2024-03-07 03:23:36作者: 利来资源

  《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今日)起施行

  继浙江省之后,广东省是第二个在管理规定中对现浇混凝土整体的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建议》,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整体的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可以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可以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

  建筑设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种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筑设计企业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实施工程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问题造成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地推进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

  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实施工程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上的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因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筑设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应当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建筑设计企业,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2、对存在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建筑设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建筑设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3、建筑设计企业违反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注册许可。

  4、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重点监管,在政府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处置。

  (二)出现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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